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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继承,继承人丧失房屋继承权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60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房产继承

房地产继承是指有继承权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遗产转让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代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程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说明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二、继承人丧失房屋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夺取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是指继承人有能力抚养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但不予以抚养和照顾,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对于继承人因工作在外或在国外等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照顾被继承人生活的;或继承人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尽义务的;或继承人虽有经济扶助能力,但被继承人经济并不困难,无需扶助的,则不能认定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应受“情节严重”的条件限制,如非情节严重,只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等情况,则不构成虐待行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应当是时间较长、手段恶劣,如冻饿、毒打、恶毒咒骂,对其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后果严重,如造成重伤、病残、精神失常、死亡等,社会影响较大引起公愤的,才构成虐待行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根本没有订立遗嘱,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制造假遗嘱的行为。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但法定继承人发现这个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法定继承人发觉这份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夺取全部遗产的动机,而将遗嘱销毁的行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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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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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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