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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义务人扶助方式的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60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诉法条明确了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一)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离婚后没有住处;(三)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如瘫痪在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二、义务人的扶助方式的确定

义务人的辅助方式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三个方面:

(一)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

(二)将其享有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给地方住;

(三)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以上便是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义务人扶助方式的确定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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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说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而基本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福利等。对于某些群体,比如股东、企业高管,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会有相当可观的股权分红、期权奖励,这些共同构成了他或她的总收入。而以上所述应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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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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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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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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