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之前因为业务比较繁忙,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完成工作量并答应给我们一定程度的加班费用。但是在1个月的加班过后,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加班费,我们向公司要求的时候,公司说这是正常工作,不算加班。我们想向法院起诉,但是听说是要由我们员工来承担举证责任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员工主张加班费的,由员工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首先应当提供基本的或初步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手中持有的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单等证据。
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单位掌握着证据。
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已举证的加班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对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我们应当作出如下理解: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基本的或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和法院提供加班的证据。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我会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