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梦鸽致法院公开信被爆出,作为公众人物的家属或者小孩,不可避免的是众人的关注。今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眼看着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但是谣言和猜测也到处飘,已经分不清真是假了。
事件回顾:
梦鸽致法院公开信 网友:梦鸽好有才华 律师:公开信是假的
李天一案已经折腾了好几个月,身为母亲的梦鸽因为要开庭前会议,这几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近日,网上曝出一封“梦鸽致法院的公开信”,信中大量言辞是为儿子开脱的,责任都推到了酒吧和受害女孩身上,并强调,自己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好,不能跟没钱人家的小孩一样。网友认为,如果这封信是真的,简直不敢相信,梦鸽也太有才华了。对此,兰和称网上传的公开信是假的,是讹传。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昨天举行庭前会议后,梦鸽一言不发快速离开法院。傍晚,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微博称:“[案中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随后晚间,兰和又发微博,称“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本人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此微博发出后,立刻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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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时评:
如果经调查证实,酒吧确实存在组织卖淫的现象,或者该女孩确实是卖淫女,那么很有可能会定该女孩诬告陷害罪,那么关于组织卖淫和误告陷害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处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诬告陷害的定罪与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有没有那封信谁知道呢
@刁蛮有礼:我怕脏了我的眼睛,坚决不看。有其子,皆因其母。即使再多锦衣玉食,只能教育出如此人渣,她只配做母猪!也许都侮辱了猪!
@上善若水ZSD:强词夺理,可耻!上梁不正下梁歪。[i转] //@百姓民间新闻联播://@忧郁忧郁:看的我无语了,酒吧女难道就可以被强奸。教子无方还怪别人。穷苦人家的孩子为什么就不去酒吧呢。
@上帝杀庄:天一案已经折腾了好几个月,身为母亲的梦鸽因为要开庭前会议,这几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近日,有网友在微博曝出梦鸽致法院公开信,信中大量言辞是为儿子开脱的,责任都推到了酒吧和受害女孩身上,并强调自己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好,不能跟没钱人家的小孩一样。 http://t.cn/zQfjCBx
结语:
李天一案持续了有近几个月了,期间发生了各种传闻,其中有真有假,具体是什么样的,估计只有当事人知道。但是无论是媒体也好,还是网民也好,还是希望法院能够抛开这些评论与情绪,站在中立的位置上给与公正的判决。(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