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重婚,大家对此深恶痛绝,但是每个人对重婚行为的界定各有不同,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都构成重婚,我们对同居的定义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属于法律上的重婚行为。
同居关系和重婚的区别
提起重婚,大家对此深恶痛绝,但是每个人对重婚行为的界定各有不同,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都构成重婚,我们对同居的定义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属于法律上的重婚行为。
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 ,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例外情况
一、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
二、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三、因被拐卖后再婚的;
四、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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