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将133万送库抵达后发现成纸
各大银行对于现金的押运有着一套极为安全的流程。今年的4月4号下午5点左右,岳阳一辆押运车接到一家银行营业款箱,里面放有133万元的现金。可当押运人员到达金库,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金库员工在对款箱上的条码进行扫描时,发现条码不对。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打开款箱后,箱内的133万元现金居然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133万现金竟然不翼而飞!案情重大,岳阳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133万元现金不翼而飞,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这对于银行以及押运公司是从来没有遇到的突发情况。为了迅速查清这133万元现金的去向,警方立即调取了当天在银行外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5点04分,押运车到达了银行了门口。
通过监控查阅,警方发现李某某在当天下午2点16分将三捆凭条放进空款箱中,下午4点57分时,再将放有凭条的款箱与装有133万元现金的款箱进行调包,直到押解员将装有三捆凭条的箱子送入金库这才发现了问题。但被发现问题时,嫌疑人李某某已经将这133万元卷款而逃。警方掌握到,当天李某某曾到了债主家借宿一晚并第二天离开。警方大胆分析,虹桥镇地处偏远山村,这个地方很可能是嫌疑人的落脚点。李某某应该还在平江虹桥镇。通过蹲守,4月9号上午9点,李某某终于出现在警方的视线当中,通过跟踪警方发现了李某某所住的宾馆,抓捕立即展开。
贪污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平和的方式,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利用窃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既可能构成贪污罪,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员的身份,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单位等方便条件(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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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