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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承担刑责,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

2017年04月2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刷卡支付早已成为人们消费付款的重要方式,人手多张信用卡的现象已不再稀奇。但是,一些持卡人,因为过度消费,信用卡透支无法及时还款。或认为多透支是“占便宜”,往往对银行的催收置之不理,从而构成恶意透支,涉嫌刑事犯罪。具体情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承担刑责

2007年6月8日,被告人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湖支行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40×××49)。

2008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该卡通过atm取现及消费等手段,透支本金16280.97元。中国农业银行平湖支行在被告人潘某透支逾期后多次通过催款信、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催缴,被告人潘某在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潘某已向中国农业银行平湖支行退还了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计18040.4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银行办卡资料、对帐单及交易明细、催收历史记录、还款凭证、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6280.9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已向银行退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量刑

恶意透支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承担刑责,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消费,不要申请过多信用卡或超过所能负担的信用额度。应正确认识自身还款能力,不得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或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应配合银行催收,及时还款,不得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吕方征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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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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