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发审委员冯小树4.99亿
4月1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会上表示,证监会宣布,前深交所工作人员、曾任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被罚没4.99亿。
张晓军表示,中央第七巡视组对证监会开展专项巡视期间,向证监会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员、曾任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的相关线索。会党委对相关线索高度重视,要求予以彻查。
经过调查审理,通过对复杂商业架构的层层剖析,对繁复资金往来情况的抽丝剥茧,证监会查明,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公布的信息不多,没有明确说明是在什么时间段、突击入股的什么股票,入股数量与价格、减持价格等关键信息也没有披露。”前资深投行人士、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但是可以明确的是,“突击入股”是圈内惯用的利益输送与利益绑定方式。
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本案被告人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那么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状的描述,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该条文采用了排除性的方式,把内幕信息以外的适格主体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信息都列入了本罪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概念的外延无限广泛,而概念的内涵却是空白,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该罪应规制的未公开信息带来困难。
从立法目的和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协调性出发,“其他未公开信息”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等市场价值。既然法条在定义中引用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说明该等信息对于金融市场具有与内幕信息同等的重要性,利用该“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行为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大体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内幕信息是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样“其他未公开信息”也应该是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能够影响相关证券期货特定交易品种价格变动的重大信息。
第二,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样的尚未公开的特征。内幕信息是法律要求以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在以法定形式披露之前属于保密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以特定方式披露,但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的性质,该信息只能由特定人员知悉,由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逐渐释放。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和泄露。
第三,“未公开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内幕信息一般是指证券的公开发行者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或重大经营管理信息,《证券法》第75条以列举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未公开信息”仅指除此之外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金融投资机构准备重金持仓某证券品种或期货合约品种的信息等。
第四,“未公开信息”具有时效性。“未公开信息”形成之后,即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重大投资决策等已经最终确定,至该信息在资本市场释放前的信息。在此时间内“未公开信息”具有保密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信息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以及信息是否已经公开。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未公开信息”对交易量的实际影响和其在执行中的不同时点与相关交易品种价格变动的相关性,结合前述内幕信息的四特征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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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