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请简介:嫖客嫖娼过程“性猝死”卖淫女弃尸而逃
2014年12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梁某甲(1958年8月4日出生)到盂县秀水镇南村南草市巷李某某的租住屋找到李某某,二人约定以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二人脱下裤子在性交易的过程中,梁某甲趴在李某某身上不动,李某某询问梁某甲怎么了,梁某甲不说话,李某某便将梁某甲仰面朝天平放在地上,梁某甲大口呼气,李某某连忙将此情况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又叫来了高某某。高某某见状后与李某某将梁某甲架至床上,后李某某提议让高某某购买速效救心丸,高听后便去药店购买速效救心丸,李某某便对梁某甲实施心脏复苏按压等急救措施,高某某购药回来后,李某某将速效救心丸喂到梁的嘴里进行施救,后二人见梁某甲没有了呼吸,随即离开房间。
三被告人共同商议晚上将梁某甲丢弃。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回到家中,并告知扔死人的地方已找到,随后便与李某某将梁某甲从家中抬出,抬至红色吉利轿车上,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人趁夜深人静之机将梁某甲扔在盂县金龙大街御典肥牛饭店对面拐弯处的路边。案发后,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梁某甲系冠心病猝死。
法院判决:卖淫者弃尸构成侮辱尸体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梁某甲嫖娼发生心脏病后,不积极寻求医疗抢救措施,在主观上认定梁某甲死亡,后将其抛至荒野,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共同犯罪。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因三被告人的过失造成梁某甲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共同将他人尸体抛弃,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破坏社会风俗传统,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某某只参与开车,与高某某、李某某相比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已尽救助义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梁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根据在案证据,如被告人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梁某甲是在嫖娼过程中发生冠心病猝死,其发病后,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虽没有积极寻求医疗抢救措施,但李某某对其实施了心脏复苏按压,高某某买回速效救心丸后又对梁进行了施救,二人见梁某甲没有呼吸后离开房间。当晚,三人将梁某甲抛至荒野。关于梁某甲死亡时间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不能确定。
综合分析上述事实、证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梁某甲死亡时间,也就无法证实梁某甲死亡是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原判认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且认定三人为共同犯罪错误。三被告人见梁某甲没有呼吸后,怕被发现共同将梁某甲尸体抛弃,客观上伤害了死者亲属感情,破坏了社会风俗传统,其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应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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