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过世前赠予10万给远房亲戚
刘某是丁老太养女,丁老太去世后,刘某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转头就将外甥女谭某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谭某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丁老太是谭某外婆的亲妹妹,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与谭某十分亲近。1965年,丁老太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刘某。2014年,80多岁的丁老太重病,由于刘某已定居加拿大,便联系家住苏州的远房外甥女谭某,希望谭某可以把母亲接到苏州照顾。
2014年2月24日,刘某将丁老太送到苏州,入住福星护理院。丁老太与谭某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由谭某“听取经治疗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刘某和丁老太还将丁老太的存折、密码和身份证交给谭某,表示由于她是老太太在国内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人,所以存折内的10万元给她,请她照顾老太太。考虑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将很麻烦,谭某当天就去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万元。
两个月后,丁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却回头将外甥女谭某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而谭某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养女要求返还被驳回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银行账户,被告于当月24日支取该笔存款,丁老太于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确认,讼争钱款所有人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讼争钱款已经交易完毕。且由于讼争钱款系实名存款,并设有密码,如未得到存款权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协助,被告是无法从丁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款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将讼争钱款予以处分,因此,讼争钱款不属于死者丁老太的遗产。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亦不能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10万元钱款的主张。由于银行存折为死者丁老太的遗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存折的理由正当,该诉讼主张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某返还刘某开户人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赠财产该不该返还
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产继承则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生前赠予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受赠人无需返还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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