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工组织联名要求加薪,被解除劳动合同
刘志敏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天龙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子调试岗位,工资约为每月4567.3元。2012年4月16日,天龙公司以刘志敏等七人要求加薪为由非法解除与刘志敏的劳动关系。被告天龙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和进厂的时候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不得打听彼此的工资影响工作,刘志敏被除名的理由是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以加工资为由消极怠工,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经理部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给予刘志敏除名处理,除名通知已给予刘志敏并上墙公告。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内容没有触犯法律,在对刘志敏的处理上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合法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锡法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天龙公司支付刘志敏赔偿金27256.46元。宣判后,被告天龙公司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公司制度中的薪酬保密条款
1.薪酬保密制度的内涵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有些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互相打听工资或泄露公司的工资制度、体系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
2.同工同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无以凭借。也有观点对于薪酬保密制度认为“员工有权利了解自己工资情况,也有权利了解同等条件下其他员工待遇,这涉及到企业对待员工是否公平的问题。”类似本案这样员工因私下打听同事工资而被开除的案例在现实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的确可以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但因打听工资就被开除显然不合理。违反公司的工资保密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用人单位就此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精神。
风险提示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是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故大家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指导,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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