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朱某曾因琐事与被害人费某发生纠纷。2011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携带砍刀至本市当湖街道南门夜市大排挡小艾亭香辣馆门口应约与被害人费某见面,被告人朱某与尚四海因口角产生冲突,后被告人朱某持刀将被害人费某砍伤,于是费某一方十余人用椅子、啤酒瓶等砸被告人朱某,致使被告人朱某受伤。经平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费某腹部受外来作用造成脾破裂而行脾切除术,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朱某受外来作用头皮多处受伤,其头部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朱某共计赔偿被害人费某93000元,赔偿款已经全部付清;被害人费某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及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已经妥善处理,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情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有悔罪意识,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以上就是关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切勿因为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很多犯罪是都在行为人激愤的情况下发生的,保持平静的心态,防止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到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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