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真的有效吗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案情简介:利滚利利息计算能否获得支持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法院判决:利滚利的利息计算方式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2013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温州律师李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也即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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