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百万公民信息两人获刑
去年6月,广西贺州市警方侦破一起非法获取数百万条公民信息进行售卖牟利的案件。近日(2017年6月21日),广西贺州钟山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钟某宁通过QQ、网络检索方式非法获取公民银行信用报告、车主等公民信息一百多万条,用于广告推销及诈骗等非法用途。出售价格在每条1毛到3毛钱。
被告人钟某平是钟某宁的倒卖对象之一,据钟某平交代,他将买来的信息再次进行转手售卖,从中获取差价。而钟某平自己也从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售卖。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7月14日,钟某平大量售卖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数百万条,获利一万多元。今年6月21日下午,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对钟某平、钟某宁非法倒卖公民信息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钟某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钟某宁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二人非法所得资金依法没收和追缴,二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2016年5月30日,贺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网安部门信息反馈,称一个网名为“出水芙蓉”的人在QQ群贩卖公民信息,通过调查摸底,民警查到了这个人的身份信息,为钟山县的钟某宁。5月31日,民警迅速赶往钟山对钟某宁进行抓捕,现场在钟某宁电脑中发现了大量的个人信息。
买卖个人信息刑法问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什么算“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判几年
《解释》第五条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解释》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也会判刑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倒卖百万公民信息两人获刑,买卖个人信息刑法问题解析”的简单分析,当然法律规定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我是马友泉律师,深耕刑事辩护20年,对互联网刑事犯罪有所研究,欢迎来电咨询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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