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1日发布消息称,该局快侦快破一起冒充县纪委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及时消除社会影响。招摇诈骗在生活中和诈骗很相似,那么招摇诈骗与诈骗有何区别了?
女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据介绍,今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群众徐某政到澄迈县公安局报案称,一天前即29日有人添加他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及手机通话冒充澄迈县纪委工作人员对他进行诈骗,要求查处。徐某政到澄迈县公安局报案的同时也将情况反映到该县纪委。澄迈县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案件负面影响严重,为快速破案,专案组连夜开会对案件线索进行研判会商。经研判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韩某(女,34岁,澄迈人)。为成功抓获韩某,专案组精心制定了抓捕方案,于6月30日16时许在金江镇文化北路新华书店楼下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韩某对冒充澄迈县纪委工作人员诈骗徐某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9日,韩某通过手机添加了徐某政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聊天,韩某自称是澄迈县纪委工作人员,掌握了徐某政不良生活作风相关信息,向徐某政索要2万元处理此事,否则将相关信息交由纪委调查。徐某政不相信韩某的言辞,通过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所言不实,立即到公安局报案,并将情况反映给县纪委。犯罪嫌疑人韩某另外供认了以相同手段和方法诈骗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招摇诈骗与诈骗有何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首先,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律适用,需认真分析①。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存在择一关系,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诈骗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而且刑种上较诈骗罪多了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处罚重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是重法,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的,诈骗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无判处罚金的规定,诈骗罪的处罚重于招摇撞骗罪,是重法,应以诈骗罪论处;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种情形。数额是否“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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