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主动报警,配合交警调查。可是,近日在鹿寨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主弃车玩起“失踪”,“铁杆”老乡则到事故现场顶包。但这一伎俩被交警识破,顶包者被行政拘留。
男子驾车肇事玩失踪
7月26日晚9时许,在鹿寨县城兴鹿路碧桂园门口路段,一辆小轿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两轮摩托车碰撞。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受伤。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时,男子赵某站出来,自称是当事小轿车驾驶人,并主动向交警描述他驾驶桂B012××号小轿车沿兴鹿路自西往东行驶,左转弯进金鹿新城路口时,与对向由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的经过。凭事故处理经验,民警并没相信赵某的供述。经多方取证,并查看事故现场及周边路段智能监控卡口拍摄的录像进行对比,民警发现,肇事车辆驾驶人与事故现场的赵某长相不符,随即判定赵某实为顶包人。
面对交警的证据和批评教育,赵某对自己的顶包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说出了为老乡韩某顶包的事实。27日中午,韩某与赵某来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据了解,赵某今年34岁,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居住柳州市;韩某49岁,现居住来宾市兴宾区。据赵某和韩某陈述,26日,两人一起到鹿寨县城为进新房的老乡庆贺。当晚在酒店吃饭后,韩某驾车从酒店沿兴鹿路开往金鹿新城老乡的新居,左转进金鹿小区路口时,发生了上述交通事故。韩某害怕被打,即打电话通知已先到老乡新居的赵某前来顶包,随即悄然弃车离开现场。赵某说,他接到韩某的电话后,赶在交警之前来到现场。见韩某已离去,他认为老乡可能涉嫌酒驾不便出面,要他顶包,于是对交警谎称是肇事者。赵某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交警将其移交鹿寨城南派出所,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对韩某涉嫌酒后驾驶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交警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
顶包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尤其突出。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事发突然,一般缺乏有力的目击证据,“玩猫腻”的空间较大。“顶包”者有的是同车的人,事发当场就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是亲朋好友,肇事者先逃离现场,找到“顶包”者,串通后再由“顶包”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
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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