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公司欠债 上级公司应否还钱
甲贸易公司为某啤酒销售公司提供啤酒运输服务,2016年结算款项啤酒销售公司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甲贸易公司经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仲裁,要求啤酒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运输款项。收到应仲材料后,啤酒销售公司答辩称,其无法人资格,是某啤酒集团的分公司,讨要运输款项应向啤酒集团提出。庭审中,甲贸易公司回复,其已经与啤酒集团取得联系,但啤酒集团答复其与甲贸易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而拒绝给付。
仲裁庭意见:执行中,可追加集团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体执行中,可追加集团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分公司欠债 上级公司应否还钱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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