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涉三大违规问题 湖南汉坤投资被证监局警示
7月28日,湖南证监局公布对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在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汉坤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该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中所发行的基金名称、员工人数、公司成立时间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该公司仅在2013年发行了1只基金产品,对所投项目未进行尽职调查,对该基金产品未进行投后管理,亦未进行到期偿付等流动性风险评估;
三是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该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停滞,主要从事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推荐业务。
湖南证监局认为,汉坤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湖南证监局同时表示,汉坤投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核查发行证券备案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石珍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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