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婚姻自主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呢?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
王某某和骆某某系2000年5月份在贵州省赤水县务工期间认识。王某某在未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便与骆某某同居生活,于2001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骆某。生育女儿骆某后,王某某与其前夫离婚。2013年4月10日,王某某与骆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骆某某整天打牌、喝酒,并打骂王某某。现王某某无法与骆某某共同生活,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起诉请求:判决王某某与骆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准离婚
在本案中,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某起诉离婚,其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本案中王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离婚诉求不被支持。
以上就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应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党东斌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