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便于重复使用,很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使用格式条款,那么,如何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呢?哪些情形下的格式条款会导致无效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消费者主张退还服务合同中未消费的预付款
2010年7月18日,孙某某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某某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A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某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A公司向孙某某发布声明书,声明孙某某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A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某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某某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某某以对A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A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A公司返还孙某某9万元。
法院判决:服务合同中的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并排除其权利的条款无效
孙某某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某某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协议。孙某某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孙某某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某某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A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某某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某某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某某需向A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A公司还需返还孙某某482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一次性返还孙某某48200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三种: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上述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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