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东海的一女子以拍照为借口,将邻居家两个孩子拐走,所幸在乘坐客车时,女子的行为引起驾驶员注意,最终被驾驶员识破并及时报警。记者了解到,最终两个孩子和嫌疑女子被交给了派出所民警,孩子被家长安全带回,女子因为精神不正常也被释放。
女子拐女童被司机识破
25日下午,东海汽车总站门前,随着一阵鞭炮声响,一名男子紧紧握住唐志海的手,不停地说着感谢,“要不是你,我的孩子可能就被拐走了!”唐志海是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的一名班车司机,跑客运已经20多年,平时的线路就是东海往返连云港市区。他给记者回忆了事情的整个经过。
8月11日上午10点多,一名女子带着两个女孩在东海县人民广场上了唐志海的车,“一上车我就注意到她了,其中一个孩子一只脚没穿袜子,女子看起来很紧张,两个小孩表情也不自然。”唐志海说,女子就坐在第三排,他就从后视镜对其进行观察,发现女子不停在观察周边的人,也从后视镜中看自己,他心里越发觉得有问题。
就在车子行驶途中,女子的电话多次响起,唐志海从其对话中发现,她一会说去徐州,一会说去新疆,而就在这时,边上的两个孩子情绪开始不稳定,唐志海当即将客车靠边,然后上前询问女子,孩子是谁家的,“她一开始说是自己家的,后来在我和车上人的逼问下,才说出孩子是两个邻居家的,边上的一个小孩也说女的不是她妈妈。”
唐志海意识到眼前的女子可能涉嫌拐卖儿童,当即用手机拍了视频作为证据,然后让售票员想办法报警,自己则想着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女子下车。
就在车子行驶途中,车上一名乘客在售票员的暗示下向110报了警,临近12点,车子开进了车站二楼平台,打开车门后,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就想走,被乘客及时拦住,大概过了几分钟,车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女子和两个小孩被移交给了民警,唐志海这才匆忙离开。
据了解,当天下午,两个孩子的家长赶到车站将孩子接走,而涉嫌带走两个孩子的女子经核实,有精神疾病,民警按规定没有对其采取措施。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如何认定
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本罪并不以是否完成出卖为既遂、未遂的标准,无论被害儿童是否被卖出,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已实现,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既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作为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卖、绑架、收买;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行为阶段的行为来认定。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而行为犯,只要行为达到法定程度,就可以构成既遂。具体而言,就拐骗、绑架、收买行为而言,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就中转、接送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完成中转、接送行为,就应构成本罪的既遂;就贩卖而言,由于其行为性质是卖,因而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且通过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恰当区分,来反映不同案件的危害程度,在处理上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到各种行为而言,犯罪分子对被害儿童是否拐骗、绑架、收买到手,或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危害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以上就是“女子拐女童被司机识破,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如何认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