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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

2017年09月1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

被告王某于2006年购买A小区住宅房屋一套,并于同年入住。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2006年与A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被告本人均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并自当年起依照上述协议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王某拖欠2009年、2010年以及2012年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交。故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709.56元。王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不到位,致使其家中在2012年9月被盗,现该盗窃案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并抓获了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鉴定,给王某造成被盗物品损失8073.67元,故要求以2012年物业服务费抵销其财产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能抵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A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与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王某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未予交纳不妥。故对原告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发生盗窃案,给王某造成损失,原告对于王某在2012年的物业服务费应予减收,减收数额由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并最终判决王某给付物业公司2009年、2010年、2012年物业服务费共计4067.35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民法上,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依法得以其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制度。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抵销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所谓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此为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为合意抵销。在本案例中,显然原、被告双方不可能具有任何关于抵销的合意,故应着重分析该案是否构成法定抵销。综合前文概念及我国立法,可见法定的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是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四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抵销的首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王某拥有主张物业服务费的债权。在王某被盗后,直接导致王某发生财产损失的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状况至多只能视为盗窃案件发生的诱因之一,而非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对于财产损失,王某应当通过协商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盗窃犯罪嫌疑人就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因此,不能将物业公司视为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王某也就不对物业公司拥有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姜世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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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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