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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公司一副总受贿百万,受贿罪的主体如何界定

2017年09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今年7月,合肥市轨道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思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2010年至2017年,张思源在轨道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52万元人民币,并将由个人支付的25.9万元人民币费用由其它单位支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4.18万元人民币、5.3万美元和金条2根,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合肥轨道公司一副总受贿百万

日前,张思源的忏悔书公开,披露了自己如何在贪腐上由推辞到忐忑而后变为习惯,而贿金在手又顾虑重重不敢花,最后成了他违纪违法的铁证。在忏悔书中,张思源把轨道称作“儿”,回顾了自己如何为它的出生申请准生证,并为地铁1号线的开通“喜极而泣”。他写道:

爸作为合肥市引进的第一个轨道专业人员,被“大建设”的浪潮席卷着启动了轨道跌宕起伏的峥嵘岁月,也就有了你的孕育。我向资料学习、向专业书籍学习、与设计院交流,与专家交流,与其他地铁公司交流等等,终于在2009年完成了第一版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漂亮的规划图并顺利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为你的出生申请了“准生证”。

当面对赠送车辆行贿时,想到的是自己不分管项目建设;想到的是自己跑项目审批时收钱领导的从容;想到的是残疾哥哥赡养父母经济困难,放松了自我要求,用车辆租赁费让哥嫂赡养二老,营造家庭和睦。却忘记了自己穷苦出身,忘记崇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持家。

当面对妻弟因病重不能从事体力劳作,其上有二老,下有两小,一家六口生活陷入困境时,忘记了自己应保持修身齐家,放下了不允许他们干工程做生意的原则,允许他购买了吊车以市场价租到工地;为了平衡又让哥哥贷款也购置了吊车。错误认为权当他们打工,却忘记了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受贿罪的主体如何界定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公务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如果行为人的职务不是从事公务,就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身份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不具有此类身份,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还有非主流的二种观点,一是“财产说”,认为在经济和渎职犯罪的认定中,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主要看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非国有财产,如果是国有财产,则构成渎职类犯罪。二是“单位性质说”,认为主体身份同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有密切联系,如果所在单位是国有单位,该工作人员显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从事公务”。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至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退体与否等,都不是决定其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什么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动手术的医生、讲课的教师等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 等,都不能认定为受贿。

(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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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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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
马友泉律师,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教育学士、法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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