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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先用权是否抵触

2017年10月17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先用权是否抵触

20111221日,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2013228日注册,批准了教学服务项目等。A公司可以让B公司在中国使用的范围和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如发生商标侵权,乙方有权分别提起诉讼。2012811日,B公司C公司开西安牌照爱贝国际英语培训中心,采用“艾比”标志。20131231日,公司申请的“艾比”商标注册,并于201647日注册。2015921日,B写信给C公司,说合同未经授权就失效了。20163月,C公司仍采用“艾比”标志。乙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命令C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赔偿损失6万元的效果。当BC公司签订合同,虚构的商标或欺诈加盟商应予以撤销;C公司使用两个独立的商标,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B公司的索赔。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B公司签署了在上海和中国使用“艾比”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形成的合同制度,没有任何公证书和B公司作为原告资格的情况。B公司为用户“艾比”商业标识,有权签订C公司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C公司采用“艾比”商业标识通过B公司的授权,不存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问题。C中使用商标许可中的“艾比”标志的经营场所继续使用合同期满后,类似的权利为基础的“B公司声称能注册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错误的“艾比”注册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审理后,人民法院认定C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其他人对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和影响力之前,注册商标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它可能需要对其身份进行额外的适当区分。因此,在商标防御之前使用应用商标侵权纠纷应符合的条件是:在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注册人在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法的注册商标;商标的在先使用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涉嫌侵权人使用行为在主体的原有范围;使用应限于现有用户即具体到本案,虽然C公司注册商标“艾比”,申请日期,用“艾比”的标志,但B许可公司基于双方使用的目的我存在在合同中的地位的许可协议和“权利能力”源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艾比”商标注册申请,并反转形成后在授权关系登记时间的授权和批准。C也未能证明它形成的“艾比”品牌独立的品牌价值或与C公司一个稳定的连接。同时,C公司的处所,使用“艾比”标志的文章中,也表明服务来源指向“爱贝国际少儿英语”这个培训项目。因此,与授权B公司相比,C公司没有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在先使用权的注册商标“艾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申请人而言,在多个类别申请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律并不禁止,否则就不会出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先用权是否抵触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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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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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律师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工作于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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