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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户提供歌曲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7年11月07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为用户提供歌曲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A公司2007426日至2007615日、20079月至10月分别对《你的选择》等223首歌曲、《原点交点》等128首歌曲进行了两次公证证据保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制作了14份《公证书》。其中,(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1069号《公证书》(简称第1069号《公证书》)记载的过程如下:进入www.baidu.com后,点击MP3,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你的选择”后,搜索结果列表中显示180个搜索结果,并设歌曲名、歌手名、专辑名、试听、歌词、铃声、大小、格式、链接速度等显示项目及相关内容。点击“歌曲名”下方的“2你的选择”,跳出一个对话框,光标选中“请点击此链接:”后面的链接地址“http//pic3.lxyes.com/hhhlx/bbswap/myphoto/act3/20070331/13/23824552.mp3,点击下拉菜单中的“目标另存为A”,跳出文件下载对话框,显示“获取文件信息:23824552.mp3来自pic3.lxyes.com”。其余公证书载明的操作过程与第1069号《公证书》基本相同。就公证内容而言,除下载歌曲的来源显示来自不同的网站外,页面提示的内容基本相同,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B公司、C公司对其侵犯A公司涉案26首歌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删除第2913号《公证书》显示的全部涉案侵权歌词的搜索链接,但尚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采取过滤或屏蔽等有效措施对涉案歌词进行了彻底删除,故B公司、C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考虑B公司、C公司使用A公司涉案侵权歌词的数量、涉案侵权歌词的独创性程度和篇幅、互联网传播作品的特点,A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的利益损失以及B公司、C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诉讼支出,根据本案侵权事实认定的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中定位和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C公司提供的是MP3搜索引擎服务。在该服务下,用户点击页面显示的相关选项,“试听”和“下载”涉案歌曲,是通过将用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上进行的,一旦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删除其中任何文件或关闭服务器,用户将无法在百度网站页面上通过点击链接来获得第三方网站中的文件,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储存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因此,B公司C公司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对A公司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前提应当是对其搜索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仍链接的,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那些根据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搜索、链接服务,且对搜索、链接的信息不进行组织、筛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系统或者网络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有限;网络上信息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变化、更新,故要求其逐条甄别信息、注意到信息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提供自动搜索、链接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信息是否侵权。本案中,B公司C公司提供通过在百度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歌曲名称的方式向用户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通过这种服务,用户可从百度网站上试听和下载涉案歌曲。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这种服务中,百度网站为用户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服务,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其所要求的服务。用户是通过键入关键词的形式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指令从而获得信息。B公司C公司接到用户的指令后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其事先无法判断用户将键入什么关键词、要求提供什么服务。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B公司C公司施予与其能力所及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为用户提供歌曲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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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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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律师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工作于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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