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还要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而其对应的制度则是我国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那么,我国累犯制度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呢?
男子改名换姓再犯罪2017年4月27日,巫某自称为“徐凯厚”,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当日在人民医院对面安定巷一饭店内,巫某谎称其办理银行业务需要信用卡流水账,请黄某帮其刷银行流水账,后巫某趁黄某把钱转去其卡内时,用手机银行把钱转走并趁机离开现场,从黄某处骗得钱财26030元,期间巫某付给介绍人1800元报酬。经查明,巫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累犯的构成要件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的构成要件:1.一般累犯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2.特别累犯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本案中,巫某2014年犯盗窃罪,2017年又犯诈骗罪,两罪均属于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且是在犯前罪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巫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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