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2013年,A通讯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A通讯公司为B贸易公司提供员工优惠电话卡业务,由于该业务号码须捆绑手机使用且数量较多金额较大,遂由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署后A通讯公司着手准备相关号码及手机,交付货物前B贸易公司发现cdma电信业务属国家特许经营,A通讯公司并无权经营权限,遂主张《合作协议》无效,拒绝支付款项。A通讯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贸易公司承担给付未履行话费消费额和给付手机款的义务,并请求裁决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庭意见:担保合同亦无效
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认定《合作协议》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免除C公司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担保合同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A通讯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果主合同无效C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可见,电信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此规定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通讯公司在与B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中涉及其从事电信业务,但其并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按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A通讯公司与C公司之间形成的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合同,同时C公司在签订此担保合同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其担保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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