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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断伸向幼女的“邪恶之手”

2012年03月1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区别历来广受争议,尤其是普通百姓和受害人家属,普遍认为嫖宿幼女罪是犯罪分子的免死牌,对受害人来说极为不公平,要不要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对此,我的意见是:废旧立新。

诚如上述理由,嫖宿幼女罪量刑设置确实太轻,包括奸淫幼女行为量刑太宽泛,均应调整。

保护青少年尤其是幼女社会应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后回避或不能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都是错误的。保护幼女的性利益,是国家专门对这部分最为弱势但属国家花蕾(或说民族希望)的保护;体现整个民族对未来的高度重视和弃恶扬善的正义弘扬。

因此废除“嫖宿幼女”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行为”,更新立法。

建议直接对法律条文相应设置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罪】“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有嫖宿行为的,并处罚金”。

首先,从打击犯罪角度考虑,此项立法有预防犯罪、惩戒罪犯、教育大众的目的,从受害方角度考虑,在其心智和身体均不成熟的情况下(无论是受胁迫还是受金钱利诱)受到关于性的伤害后会对犯罪者恨入骨髓。如不严惩,不但会激发该个体对社会的怨恨,增加小群体对社会的仇视或报复等不和谐因素,更会使正直的社会道德导向发生可怕的扭曲——这样实在太可怕啦。

再者,作为受害人的女性,其成年之后会建立家庭,接下来担负着教育自己下一代的基本职责;自己受莫大委屈又如何从积极地方面对下一代进行教育。长此以往,一代又一代,国家或民族希望该从何谈起?

从设置量刑来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针对财产犯罪国家深恶痛绝且处罚力度很大。两者比较,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集资诈骗罪”。所以此罪应设置较高的法定刑期。

其实,对嫖宿幼女罪废留的问题社会早存在争议,现在提出还不算太晚。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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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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