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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POS机套现主要事实不清 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此文章帮助了571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违规刷POS机套现,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3月,赵某以其负责的郑州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郑州市某大型银行体彩支行申领了8台POS机,并将这些POS机带往上海市徐汇区沃尔玛广场在其经营的几点销售店内用于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刷卡,从2016年3月至同年12月,共计刷卡6000笔,金额8000万元。后因这些POS机刷卡异常被郑州市公安局立案而案发。随后赵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赵某被抓后,其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在赵某家属初步介绍案情后,张献伟律师认为本案刷卡套现的事实存在重大疑问,张律师接受委托并多次会见后确定套现事实不清,赵某可能无罪的预判,后以此思路开展辩护工作,经全力辩护,赵某被无罪释放。

法院判决:赵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理由:本案中,赵某刷卡套现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赵某无罪。

律师说法:套刷套现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赵某无罪

依照法律法规可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虚构事实,并使用销售终端机套现的非法经营罪,必须具有套现的事实。而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赵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仅有赵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为依据,但后来赵某在庭审中对该供述予以否认。其他证人证言均没有直接证明赵某非法套现的事实表述。在案证据表明,涉案供应商出具的发货清单仅证实其向赵某供应货物的情况,不能反映赵某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排除赵某多渠道进货的事实,也不能证实赵某存在刷卡套现的事实,且只有赵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赵某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行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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