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煤矿发生爆炸事故
2月14日1时39分,娄底涟源市斗笠山镇腾飞煤业有限公司祖保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目前爆炸原因不详)。截止发稿时,共有29人下井,17人上井,被困人员中1人获救,搜救人员发现8具遇难者遗体,尚有3人下落不明。事发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据了解,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高瓦斯矿井。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立即作出指示,派出由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桂来保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置等工作。要求湖南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调集周边救援力量和专家,协助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做到科学施救,严防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进一步核清事故有关情况,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杜家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抓紧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作出批示,请副省长杨光荣同志率煤监、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搜救工作和救治伤员,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同时,立即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检查,该停工的停工,该关闭的关闭。
目前,事故救援仍在紧张进行中。
相关链接: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