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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的罪行供述条件,如实供述的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巴彦淖尔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准自首的罪行供述条件

据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的罪行供述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行为人供述的必须是本人所实施的罪行,而不是其所实施的一般违法、违纪、不道德行为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是他人所实施的罪行。

(2)行为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正被追诉或者已经判决确认的罪行。

二.如实供述的内容有哪些

如实供述的内容:

一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则不能作准自首对待;

二是所供述的其他罪行,既包括同种类罪行,也包括他种类罪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判刑,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其本人出于悔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罪行,只能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如不属同类罪行,则属自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相应的处罚后,又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

巴彦淖尔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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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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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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