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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该如何界定呢?

咨询时间:20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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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是这样的,前几日我姨夫犯法了,他上小区楼的时候,发现一家住户的门是开着的,于是就进去想要偷东西,结果把里面的人打伤,抢走了500元现金。他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入户抢劫呢?

韩宝玉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三、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你所描述的情况应视为入户抢劫。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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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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