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原因会导致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二、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特别提示如下: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