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咨询一下,之前我跟前男友去前男友的朋友那借钱,借条是前男友写的,也署的他名,在做抵押时我是拿借的我朋友的房卡,后来,他朋友催钱,前男友是把钱还上了,他现在起诉到法院我要还款,还让借我房卡的两朋友负连带责任,还向法院提供了出借人的证人证言,说借的款是我实际使用。请问一下律师,明明是他向他朋友借的,欠条也署的他名,他朋友(出借人)的证人证言能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吗?谢谢!
您好,您说的情况涉及民间借贷中证人证言的法律问题。
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为案件事实作证的人。
证言是证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一般应到庭口头陈述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所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
针对您说的情况,通常谁借款谁出具的借条,出借人就应该向谁索要借款。
您没有具体借款也没有出具借条,仅凭一方的证人证言,证据力不足,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