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间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出租各种工程设备,2005年市建某公司向我租赁各种设备,我们签了租赁合同,如果违约不按期归还设备每种设备的赔偿方式为每天千分之五等等很是详细。我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至今该公司仍有30万的租赁费用没有偿还,并且相关设备至今仍在使用没有归还。经过我的会计按照合同计算,至今应归还我本金30万以及各种违约金150余万元,请问我如果通过起诉方式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拖欠的诉讼时效也是两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针对您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你们的租赁合同至今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