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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认定,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

此文章帮助了483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未经授权的网络演绎作品进入了公共流通领域。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作者怎样证明自己的作品属于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认定

认定网络演绎作品侵权,应具备的法律基本条件:

1、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演绎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合法演绎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利,而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规定。至于怎样才是侵权,需要其它条文判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未经著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试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另有规定,主要指《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不需要举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并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实际上举证被告使用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证明有权使用,只要被告证明不了有权而使用就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显而易见的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轻松的。被告的免责抗辩,根据第四十六条(六)包括两种情形,即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约定许可使用,指经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经过法定实施许可或者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原告要证明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被告须证明属于免责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博弈来裁判。

二、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世界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至于怎么样才是合理不可能通过法律列举穷尽的,这是一个不十分确定内涵的法律词汇。很明显,作为一种制度或原则存在,也不应该在法律中采取列举尽的方法来立法。我国《著作权法》不应该限于列举的13种情形,或者至少应该有一条款表述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来应对现实中复杂情况。目前我国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都属于不合理的情形。这种法律规定,有悖于法律原则的条文制定方法,不适应包括网络等日新月异的变化潮流,克制了社会对已有作品的再创造和使用。建议对该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修改。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看,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使用原作品方式,一个是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其中使用程度,主要考虑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内容是否歪曲。可以说,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内容有损原作品基本价值的,也构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较长,是演绎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合理使用。

以上就是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认定,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创作网络演绎作品可能是一时的兴趣,但是原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时,如果不妥善处理,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网友根据陈凯歌导演的《无极》创作的馒头血案就是一个典型。我们建议您,发生网络演绎作品侵权纠纷,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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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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