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完成的词曲创作的歌曲,而他人则根据其所哼唱的旋律,不加任何改动在纸面上进行的简谱记录整理,也就是业内所说的“扒歌”,这样完成的作品,算是合作作品么?如果是合作作品,各自享有的权益是什么?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怎么判定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由一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能成为合作作品,而是独著作品。
但是美国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一个作者独著的作品而后将其权利转让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产生的结果,使该作品成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构成要素或者说认定合作作品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学者们的认识是不一样的。
一是“二要素说”:其一是有合意,其二是有合作创作的事实。
二是“三要素说”:除了上述二要素外,还强调作品构成单一形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匈牙利、法国、前苏联等国的著作权立法基本上采纳“二要素说”的规定,英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则采纳“三要素说”。
可见,“二要素说”的外延及于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三要素说”的外延仅及于共同作品,而将合成作品排除于合作作品之外。
其次,合作作品创作人享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
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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