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之前做了本科毕业设计,作品获校优秀毕业设计。后来实验室的老师伍银波(并非毕业设计指导老师),私下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将我的毕业设计软件著作权卖给广州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在这个老师已经将软件著作权的申报材料交上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旦软件著作权申报成功,软件著作权上将写着该公司的名字。公司给了伍银波2万,后来他给了我500元作为劳务费。软件著作权申报的材料中我没有签过任何一个名字,但是在毕业设计过程中伍银波老师有提过一些建议,后来他就说我们是合作关系,但是我并不承认。请问,我和这位老师属于合作关系吗,他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什么是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著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
究竟采用哪一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著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可见,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互为补集。
其次,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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