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关于著作权的登记问题,并非著作权取得问题,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登记为前提,反之,登记必须以著作权存在为前提。我的意思是,对共有作品,如果一方不配合登记,另一方要登记,那么,想要登记一方的“登记权”是否是受到了侵害?能不能这样说?或者说:对著作权人是否存在“登记权”?对共有作品,其“登记权”如何行使?是必须共同行使,还是可以单独行使?
就你提出的咨询作一下解答:
首先,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划分
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时就取得,著作权不得分割使用,合作者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可以行使权利,他方不得无理阻止一方行使权利。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作者为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
3、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共有著作权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的,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可根据不同的合作作品的类型而有所区别: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单独行使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
如一首歌的词和曲分别由两人在合意的前提下共同创作,词作者可以单独将词发表或使用,曲也可以由作曲者自己或许可他人演奏。
其次,共有作品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共有作品如果能够分割,可以著作权人分别登记,不能分割的作品可以一起协商登记,如果协商不了,一方不能阻止另一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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