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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是什么,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怎么分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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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 我是艺术家,我以艺术的方式创作了100个不同的人物(已完成)。根据创造出来的这100个人物的不同性格和不同故事背景我着手准备写一部小说。整个的故事大纲和人物都由我创作出来,不过由于我在文字创作上的欠缺,我邀请了一位朋友和我合作完成整部小说。请问我享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吗?这样的先由艺术人物的创作完成,再到根据艺术作品衍生出来写小说的行为,之后邀请朋友合作完成小说,那么这部小说的版权和著作权我应该怎样和朋友划分?谢谢

魏剑啸律师解答: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给予你解答:
首先,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取得制度是自然取得。

也就是说,只能作品完成(部分完成),作者自然就取得著作权。


(一)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二)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

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

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

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

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

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

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

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

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版的威胁即使是取得了著作权也是存在的。

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这样才能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身份。


但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

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只要作品的作者是无争议的。你享有以你的艺术方式(肯定不是文学的方式)创作的艺术任务的著作权,你的朋友享有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两个著作权相互不矛盾。


其次,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怎么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你在小说创作中贡献情节构思,双方协商可共同享有小说的著作权,具体可以书面约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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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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