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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实行混码交易,是否应对交易损失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在我国期货市场日益繁荣的情形下,期货公司实行混码交易,是否应对交易损失承担责任?又是如何进行查处和处罚的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由期货公司实行混码交易引发的纠纷

1996年4月26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了《国内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杨某可通过书面、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A公司业务员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包括商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A公司业务员按照杨某下达的交易指令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每一交易日结束后,A公司对杨某的成交记录、盈亏、持仓情况、资金状况等进行结算,并制作客户结算通知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国内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如果A公司在向杨某寄出交易记录和账户情况的报告后5日内未收到杨某的书面异议即视为该报告已获杨某认可。双方同时也约定了杨某的客户码为781。事后,经杨某查询,781客户代码仅存在55天,没有任何交易记录;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查询单中明确666交易代码席位(编码)、姓名、身份证号均为杨某,但666交易代码项下大量的交易不全是杨某的,也有别人的交易。杨某与A公司均确认双方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00年1月21日,杨某未在该客户结算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该客户结算通知单显示杨某最后一单期货交易后亏损1500元。
法院裁判: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需提供客户指令入市的证据,才能免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主张其下达的交易指令A公司没有入市交易,不予支持;杨某主张66交易代码下的盈利归其所有也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期货公司实行混码交易,是否应对交易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杨某下达的交易指令是否已入市交易的问题。《期货纠纷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有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即使杨某并不知道涉案666交易代码的存在,但因每一笔期货交易均是由杨某本人指令下单,对于下单的价格及数量其应当是明知的,且期货交易采取日清日结的方式,对于商品的价格也是予以公示公开的,故杨某在收到A公司发出的客户结算通知单时,对于当日A公司业务人员是否按照其下达的指令代理其进行了交易以及按照其指令操作后的交易结果与当时的商品价格是否相符应当是明知的。
《期货纠纷问题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提交了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杨某也无相反证据指明其哪笔交易A公司未予人市交易。因此,杨某主张其下达的交易指令A公司没有入市交易,缺乏证据支持。
以上就是对“期货公司实行混码交易,是否应对交易损失承担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邓隆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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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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